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0102民初1510号

王荣永与天津市杂粮天下餐饮有限公司、范荣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荣永;天津市杂粮天下餐饮有限公司;范荣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2民初1510号

原告:王荣永,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杂粮天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8号首层2、3、4、5号。

法定代表人:范金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贺,天津云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荣敬,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贺,天津云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永与被告天津市杂粮天下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杂粮天下)、范荣敬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范荣敬、杂粮天下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主张原、被告之间《转让协议》是否解除的前提是杂粮天下于案外人天津粮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滨投资)本案涉诉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解除。杂粮天下与粮滨投资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虽经本院判决,但杂粮天下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尚在审理期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为被告杂粮天下与案外人粮滨投资之间就涉诉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由本院作出(2018)津0102民初6398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导致其与范荣敬之间的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但杂粮天下已就上述判决中解除合同判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杂粮天下与粮滨投资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尚未确定。该事实的认定对于本案审理具有重要影响,相关案件的二审审理结果是本案审理的重要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