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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41335号

茅某某、朱某1与朱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茅某某;朱某1;朱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41335号

原告:茅某某,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1,女,200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茅某某(系原告朱某1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西新村草镇**。

被告:朱2,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上海市松江区/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茅某某、朱某1与被告朱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茅某某、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告朱某1要求取得其中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剩余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全部归原告茅某某所有。事实与理由:原告茅某某与被告朱2原系夫妻,于2006年1月21日登记结婚,生育朱某1、茅子瀚、朱子沫三名子女。被告朱2曾有计划地转移家庭财产、与案外人戚丽伟长期保持非正常交往、于2018年2月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拘押在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2018年4月,原告茅某某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案号(2018)沪0115民初25384号,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朱某1、茅子瀚、朱子沫均随茅某某共同生活。系争房屋系原告茅某某与被告朱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三人名下。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朱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朱2户籍地目前在上海市松江区平原街******。朱2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自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9日被羁押在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并,并于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后一直与其父母居住在松江区住所内外,本案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本案系争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离婚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因该房屋在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相关当事人就财产分配问题产生争议,性质上应属离婚后财产纠纷。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告朱2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9日被羁押,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本案,被告朱2在该时间系处于被监禁状态,故原告茅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朱2于2019年5月22日将其户籍从上海市户籍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西新村草镇**迁至上海市松江区平原街******,本院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被告朱2关于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朱2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朱2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明

审 判 员  陆 钰

人民陪审员  张忠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div>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