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执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古小敏,女,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被执行人:厦门润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裕隆国际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XP0GT62。
法定代表人:吴明华。 申请执行人古小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6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润君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二倍工资差额4500元及赔偿金46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截至2019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通过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古小敏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洪福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