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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91刑初72号

李建家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1-05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建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91刑初7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家,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15日被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家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玲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李建家饮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草坞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李某1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顺紫草坞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两车躲避不及相撞,继而,李某1的三轮摩托车与停放在路边的冀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建家驾车逃逸。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中心鉴定,李建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7.5mg/100ml。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1、李建家分别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李某2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建家已赔偿李某2修车费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李建家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建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建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 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颖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