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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1593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燕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159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燕。 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陈燕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49946.89元、滞纳金11060.12元、其他费用19107元、利息及执行费359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委托当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00.34元外,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19年6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前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法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认可本院的处理结果。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魏文秀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袁洪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