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1024执176号

梁立嵩、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立嵩;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4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梁立嵩,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德保县。

委托代理人:黄玉桂,德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那甲乡巴深村。

法定代表人:焦志新。 梁立嵩与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桂102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立嵩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运蔗保证金2000元,一审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目前,该公司因资金问题已全部停产。农户种植的甘蔗全部外运。其房产、土地、设备已经抵押给信用社和农发行,因拖欠银行贷款,其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土地、设备等都均被法院查封。本案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所查封的房产、土地、设备等目前暂时无法处置。只能等待公司重组整合后才能一并解决。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案款2000元,负担诉讼费25元,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及相关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立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德保华宏糖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立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102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闭晟毓

审判员  许宗报

审判员  李作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黄郅翔

书记员黄小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