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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2671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黎松、黄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黎松;黄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671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元,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女,公司员工。

被告:黎松,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黄艳红,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黎松、黄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   若   兰

人民陪审员  李      周

人民陪审员  周   开   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颖

书记员陈思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