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张鲲,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马留再,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执行人张鲲与被执行人马留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811民初9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2019年4月19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经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马留再名下有坐落于济宁市洸河路富华园2号楼东1单元601室[中区(房改)2009000379]房屋一套。马留再与刘全荣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刘全荣名下坐落于济宁市北湖高校生活园B1、B2号楼东二单元二层02-0201号[鲁(2018)济宁市不动产权第0017386号]房屋一套。均已被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对被执行人马留再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8000元。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无法处置。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磊
审判员 朱玉林
审判员 闫 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