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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1民初2356号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民初2356号

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58561D。

法定代表人:邬卫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仕华,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蒋国华,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div>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国华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晚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熊 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