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2514号
原告:康连卫。
被告:郑彩艳。 原告康连卫与被告郑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连卫与被告郑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康连卫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郑彩艳真实有效的住址或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郑彩艳送达诉讼材料,原告康连卫在查找到被告郑彩艳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时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康连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