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03执45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
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史小元,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干河渠路东八巷**。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史小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286号万科金域曲江14幢20202室房屋二套属被执行人史小元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史小元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6幢1单元1102室(房权证号:1125104005-29-1-6-11102-1)、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南路286号万科金域曲江14幢20202室(合同登记号:Y11013908)房屋二套;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治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思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