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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23民初1464号

吴彬、潘侨利等与罗国平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吴彬;潘侨利;罗国平;郭中香;监利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23民初1464号

原告:吴彬,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原告:潘侨利,女,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系原告吴彬之妻。

被告:罗国平,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被告:郭中香,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第三人:监利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玉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晶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彬诉被告罗国平、郭中香、监利县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吴彬、潘侨利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彬、潘侨利的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彬、潘侨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彬负担。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蔡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