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02执2510号申请执行人王顺,男,汉族,1991年5月2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孙涛,男,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张猛,男,汉族,1993年10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豫1502民初4198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孙涛、张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告知纳入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9.80569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伟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杨丽华
审判员 万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杜仁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