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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7260号

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锦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17260号

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664097。

法定代表人:杜凤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红丽、许娴炜,分别系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张锦玲,女,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穗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丽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