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民初1396号
原告:张金安,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彭泽县。
被告:柯复员,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彭泽县。 原告张金安与被告柯复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张金安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梅良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