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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民初1396号

张金安与柯复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金安;柯复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民初1396号

原告:张金安,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彭泽县。

被告:柯复员,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彭泽县。 原告张金安与被告柯复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张金安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梅良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