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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3财保396号

衡山县卫生健康局、符新林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衡山县卫生健康局;符新林;肖春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423财保396号

申请人:衡山县卫生健康局,地址: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自立,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清明,衡山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被

申请人:符新林,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

被

申请人:肖春华,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申请人衡山县卫生健康局以被申请人符新林、肖春华违法生育应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由,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符新林、肖春华的银行存款168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顺利执结案件,防止当事人逃避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符新林、肖春华的银行存款168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志红

审 判 员  旷雯文

人民陪审员  傅存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洪钰 校对责任人:旷雯文 打印责任人:林洪钰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