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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101行审3640号

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广源名龟养殖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广源名龟养殖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640号 申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广源名龟养殖场,,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平村广从七路** 经营者:冯振栩。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111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

一、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钟落潭镇安平村“大岭田头、隔路坑”(土名)地块)地块处非法占用的5430平方米现状为沟渠水面的土地;

二、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在白云区钟落潭镇安平村“大岭田头、隔路坑”(土名)地块)地块处非法占用710平方米现状为坑塘水面为可调整坑塘水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86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第一项申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材料明确此土地退还的接收主体,故无法强制执行。对于其他几项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予以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不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111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 二、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111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第三项,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在白云区钟落潭镇安平村“大岭田头、隔路坑”(土名)地块)地块处非法占用710平方米现状为坑塘水面为可调整坑塘水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缴纳罚款108600元。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曹慧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