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1736号
原告:王某。
被告:何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王某提供的被告何某的地址不准确,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原告王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白 莉
书 记 员 陶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