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04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维达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58980786K,住所地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友章,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淮安华信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号320804685322423,住所地淮安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朱林。江苏维达印染有限公司与淮安华信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2017)苏1204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淮安华信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维达印染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28424.91元及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维达印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2019年2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9年3月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3.2019年5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2019年5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5.2019年5月30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6.2019年5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书面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提出执行悬赏,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04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孙 剑
审判员 孙广明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洪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