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3民初3145号
原告: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宏达路**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682172853。
法定代表人:舒兆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景明,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景文,男,汉族,1980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景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以被告已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益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晓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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