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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1民初2628号

刘伟征与于少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伟征;于少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081民初2628号

原告:刘伟征,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被告:于少敬,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桥**(南三条批发市场)。

原告刘伟征与被告于少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伟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少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伟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6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至同年12月,被告分2次向我购买货物,被告于2019年1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欠原告货款46000元,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给付原告。于少敬提交答辩状称,答辩人于2019年3月5日通过微信偿还刘伟征3200元,应从欠款金额中扣除。庭审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2019年1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拖欠原告46000元的事实。3、2019年4月3日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2019年又向原告进了一次货并支付3000元货款,至今尚有1000元未付。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被告,原告卖烧烤炉,被告从原告处进货,在2015年至2019年1月8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6000元,被告于2019年1月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刘伟征46000元,下有于少敬签名,身份证1306341***********,时间为1月9日。2019年3月5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3200元,2019年4月3日被告又在原告处进了4000元的烧烤炉,当日被告支付原告3000元货款。合计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3800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于少敬欠原告刘伟征货款438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微信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欠条未约定还款日期,也未约定利息,故本院对于原告请求给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于少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伟征货款4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晨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白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