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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7财保57号

王兢强、杨新敬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兢强;杨新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7财保57号

申请人:王兢强,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被

申请人:杨新敬,女,1978年2月4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兢强与被申请人杨新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兢强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新敬位于保定市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兢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兢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杨新敬位于保定市。查封期限自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秀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