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再3号监督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周志明,男,1956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炎,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714070844H。
法定代表人:谈志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荣,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原告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周志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苏028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原审原告周志明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8年10月19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宜检民(行)监[2018]32028200003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苏0282民监1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原审被告周志明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志明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志明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 芳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许开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冯炫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