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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6执348号之一

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占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6-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占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726执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

法定代表人:王桂菊,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燕秋,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执行人:刘占荣,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6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占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占荣向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付借款本金409900元、利息240474.67元及案件受理费5152元,但被执行人刘占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占荣的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06XX51)。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萨其如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包 丽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