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02民初6519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罗拥军,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华,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南山世纪华庭沿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8610955XJ。
负责人:李晓民,经理。
被
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湖街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333G。
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董事长兼总经理。两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滨,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拥军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鲁0602民初651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8)鲁0602民初6519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了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中国农业银行惠安县斗尾港支行账号为13×××14账户内存款700000元以外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罗拥军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译 丹
人民陪审员 陈 泽 卿
人民陪审员 黄 春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经顺(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