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81执39号
申请执行人:付永斌,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申请执行人:徐泽彬,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8)川1181民初289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付永斌申请执行徐泽彬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工程款181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2615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181执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任 辉
审判员 童跃彬
审判员 黄郁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利文
书记员 孙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