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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05执恢125号

王桂姣、唐志强、梁彩凤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王桂姣;唐志强;梁彩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5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梁彩凤,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被执行人唐志强,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被执行人王桂姣,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梁彩凤与唐志强、王桂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唐志强、王桂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桂0305执852号。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财产调查,在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唐志强与唐军共同租赁经营的临桂区四塘乡大约村委会东岸村班洲岭至蚂拐冲、西至黄提坳和社冲里约250亩岭地的承包土地租赁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兴华

审判员  黄克芹

审判员  朱 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邹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