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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1民初2532号

杜某与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某;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521民初2532号

原告:杜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苗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杜某与被告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苗某偿还原告杜某借款本金25500元,支付利息11730元,本息合计372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4月1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25500元,约定月利率2%,短期内还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款据及收条各一枚。此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7230元,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某于2019年3月13日提供的被告苗某的送达地址,本院经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均未能送达成功,经向原告杜某告知,需原告杜某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杜某于2019年5月10日提供的被告苗某的送达地址,本院经直接送达,未能送达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退回原告杜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银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子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