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83民初6150号
原告:黄培治,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黄迎芬,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黄柏林,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黄惠芬,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黄瑞芬,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述五原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长基,福建泉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述五原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城,福建泉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钟当俊(曾用名:钟泉志),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耀业,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胜冬,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与被告钟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钟当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钟当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城和钟当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耀业均到庭参加诉讼,钟当俊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钟当俊立即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钟当俊承担。事实与理由:钟当俊因资金周转之需,多次向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的亲属黄其乳借款,至2015年3月18日钟当俊共计向黄其乳借款80万元,为明确双方债权债务,钟当俊出具了一份由其签名捺印的《借条》交予黄其乳收执,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并约定上述借款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018年2月9日,黄其乳因病医治无效逝世。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作为黄其乳的妻子儿女,为黄其乳的直系亲属,也是上述债权的合法继承人。但在黄其乳过世后,经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多次与钟当俊协商,但钟当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拖,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诉至法院。 钟当俊辩称,1、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所述不属实,他们诉请明显与事实不符,钟当俊并没有向黄其乳借款。2、钟当俊与黄其乳的借贷合同实际并没有履行。2013、2014年钟当俊在陕西省华阴市经商,曾与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有合同款纠纷,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松江与黄其乳同为福建老乡且都在华阴市罗敷镇工业园搞石材矿,平时关系较好。钟当俊向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未果后,于2017年约5、6月份到华阴市找到黄其乳,希望黄其乳利用其与林松江要好的关系帮忙索要欠款。为了便于黄其乳要钱,二人商议,由钟当俊出具《借条》给黄其乳(虚构债务),黄其乳便以钟当俊欠自己借款为由找林松江要钱。合议好后,钟当俊当即就打了张《借条》给黄其乳,还特意将时间提前到2015年3月18日。不久后黄其乳反馈称林松江还是不肯给钱(但当时没有退还那张虚构的借条,没想到2017年农历年底黄其乳暴病身亡),钟当俊无奈自己于2017年7月向华阴市法院起诉了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本案借款没有实际交付,双方的借款关系实际上并不存在,应依法驳回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提供的黄其乳的《火化证》一份,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文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一份,黄其乳一家的《户口薄》一份,钟当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至2015年3月18日,钟当俊向黄培治之夫,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之父黄其乳借款8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4%。2018年2月9日黄其乳死亡。钟当俊对上述证据中《火化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薄》的三性均没有异议;对《借条》的三性均有异议。钟当俊认为该《借条》借条上的落款时间2015年3月18日与实际出具时间是明显不符的,实际出具时间是2017年5、6月份的时候,当时之所以打借条是为了便于黄其乳帮忙钟当俊向林松江公司索要欠款,所以时间提前。《借条》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该借条不足以证实钟当俊多次向黄其乳借款,也不足以证实借款实际交付给钟当俊。钟当俊还就《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以确定《借条》并不是2015年3月份形成,而是形成于2017年6月份。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泉州分所鉴定,但因钟当俊未能提供鉴定所需样本材料,鉴定无法进行,未能鉴定。
本院认为,钟当俊未能提供鉴定所需样本材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对此钟当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故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证明,黄其乳系黄培治之夫,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之父,2018年2月9日黄其乳死亡。2015年3月18日,钟当俊出具一份《借条》交给黄其乳收执,《借条》内容为:“借条今钟当俊向黄其乳手上借现金人民币(注币写错重写,加盖手印)捌拾万元整氶(800000.-)元年利息为24%借款人:钟当俊(注加盖手印)2015.3.18”。 2、钟当俊提供的林松江个人的简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终7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明钟当俊在2015年3月间银行卡,长期有钱,多达几十万元,没有向黄其乳高息借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钟当俊与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林松江)有欠款纠纷,所以钟当俊才会出具假借条让黄其乳帮助要款不成功后向法院起诉的事实。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认为林松江与黄其乳只是普通老乡关系,对钟当俊提供的上述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是体现钟当俊与林松江公司的纠纷,与本案无关,且该案起诉时间是2017年7月3日,借条出具时间是2015年3月18日,起诉时间明显在借条出具时间之后,钟当俊所谓的写借条让黄其乳帮其索要借款,而至今现在借条还在黄其乳的亲属手上,钟当俊也没有采取救济途径要回借条,这份银行流水清单无法证明其无需向黄其乳借款的情况,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但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足,证据仅能证明林松江与黄其乳同为福建省南安市人;钟当俊的银行卡有钱;钟当俊因施工合同纠纷起诉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经法院判决确认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拖欠钟当俊的施工款152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但不能证明钟当俊的主张。 3、钟当俊请求证人兰某、郑某、李某出庭作证。兰某陈述2017年6月份其与钟当俊从湖北麻城市出发去陕西省华阴市宏发公司要钱,但是没有要到钱,后来钟当俊找黄其乳帮忙想办法,后来就到黄其乳的女朋友家中(火车站小区里面),在其家中出具了一份80万元的假借条,当时出具借条在场人有兰某、钟当俊、黄其乳、黄其乳的女友。出具时,认为借条时间必需提前写至2015年左右的时候,才能帮忙钟当俊要回借款。对兰某的证言,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认为该兰某与钟当俊关系不错,关系亲密,要不然钟当俊也不会邀请他从麻城去华阴要钱,鉴于其与钟当俊的关系密切,其所作的陈述真实性无法确认,如兰某所言只见过黄其乳一次,也是钟当俊介绍的,出具借条也是黄其乳女性朋友家中出具,据与黄瑞芬等核实,该借条是在黄其乳办公室中出具的,正常女性朋友家是不可能有印泥存在的,对借条出具的过程及内容说的非常的清楚,而对具体时间无法自圆其说,关于借条出具的陈述与事实情况完全不符,且该陈述仅有其自己一个人陈述,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该证人证言不能得到采纳。钟当俊对该证言无异议。
本院认为兰某与钟当俊关系密切,双方有利害关系,其所作的陈述仅有其自己一个人陈述,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郑某陈述2017年8月中旬,其去钟当俊家中谈业务,刚好黄其乳也在钟当俊家中,钟当俊当时跟其介绍了黄其乳这个人,当时其与钟当俊谈好业务,钟当俊叫其在钟当俊家中陪黄其乳吃饭,吃饭时候其听到钟当俊说打假借条让黄其乳帮忙向林松江要款的借条有没有带过来,当时黄其乳说借条没有带在身上,说回去找到后会将借条销毁,让钟当俊放心。李某陈述,2017年8月份左右黄其乳来麻城,钟当俊打电话给其约一起吃饭,后面吃饭的时候才看到另外两个人,钟当俊给其介绍其中一人是黄其乳,另一个人姓郑,其认识,当时一起吃的的时候是有四个人。当时吃完饭时间比较晚,钟当俊问黄其乳打的借条有没有带过来,黄其乳说没有带过来,说回去会撕毁掉,当时,钟当俊开玩笑的问,问黄其乳借条有没有带过来,没有说具体是什么借条。对郑某、李某的证言,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认为,郑某、李某与钟当俊关系不错,存在利益关系,他们所述只有与黄其乳见过一面陈述时间2017年8月份中旬,黄其乳2017年8月份上旬那个时候已经是肝癌晚期了,不可能去一起吃饭。对该证言钟当俊认为不能因为熟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证人作证是没有选择性,郑某、李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郑某、李某与钟当俊关系密切,双方有利害关系,且二者陈述存在矛盾(郑某陈述其听到钟当俊说打假借条让黄其乳帮忙向林松江要款的借条有没有带过来;李某陈述钟当俊问黄其乳打的借条有没有带过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钟当俊否认向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亲属黄其乳借款80万元,但是,一者,钟当俊提供的《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且《借条》明确注明“今钟当俊向黄其乳手上借现金人民币”,《借条》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二者,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主张,因为借款人黄其乳过世,黄瑞芬(黄瑞芬在2015年3月8日前与黄其乳居住在陕西省华阴市所述,钟当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黄其乳借款,至2015年3月18日,钟当俊确认向黄其乳借款80万元,并约定上述借款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其中钟当俊有向黄其乳借款三次5万元,一次8万元均为现金支付,其它的记不清楚了。钟当俊主张,钟当俊与黄其乳的借贷合同实际并没有履行。2013、2014年钟当俊在陕西省华阴市经商,曾与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有合同款纠纷,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松江与黄其乳同为福建老乡且都在华阴市罗敷镇工业园搞石材矿,平时关系较好。钟当俊向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未果后,于2017年约5、6月份到华阴市找到黄其乳,希望黄其乳利用其与林松江要好的关系帮忙索要欠款。为了便于黄其乳要钱,二人商议,由钟当俊出具《借条》给黄其乳(虚构债务),黄其乳便以钟当俊欠自己借款为由找林松江要钱。合议好后,钟当俊当即就打了张《借条》给黄其乳,还特意将时间提前到2015年3月18日。不久后黄其乳反馈称林松江还是不肯给钱(但当时没有退还那张虚构的借条,没想到2017年农历年底黄其乳暴病身亡),钟当俊无奈自己于2017年7月向华阴市法院起诉了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本案借款没有实际交付,双方的借款关系实际上并不存在。并提供林松江个人的简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终7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等证据予以证明,但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仅能证明银行卡有钱,但无法证明钱的来源。以上判决书可反应:(1)钟当俊自认为2014年至2015年8月的施工款4066170元,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至2017年7月3日(起诉之日)仅支付1366170元,尚欠钟当俊施工款270万元。(2)2017年6月8日,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就因另一案执行钟当俊(说明钟当俊有欠他人款项),引起法官调查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向该公司送达《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
本院认为,钟当俊提供的上述证据,反而能证明钟当俊在2015年3月18日前需要款项,在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向陕西华阴市宏发矿业有限公司送达《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也以钟当俊陈述2017年6月份书写本案借条存在矛盾,总之,钟当俊提供的以上证据及证人证言,证据相互存在矛盾,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相反,结合钟当俊提供的证据,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的解释,更符合客观实际,更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规则和生活常理。三者,钟当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如果确实是写假借条,就应该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但本案钟当俊并没有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钟当俊向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起诉后,也应当采取向黄其乳取回《借条》等补救措施,若存在欺诈等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钟当俊却至今未采取相应有效的补救措施,这明显与常理不符。综上,可以认定钟当俊向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亲属黄其乳借款80万元。至2015年3月18日,钟当俊向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亲属黄其乳借款8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4%,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其乳与钟当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国家法律保护。2018年2月9日黄其乳死亡,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作为黄其乳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黄其乳遗留的合法财产,故现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请求判令钟当俊偿还借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本案借款约定年利率24%,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本案约定借款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现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请求:钟当俊立即偿还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借款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钟当俊关于没有向黄其乳借款,应依法驳回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的诉讼请求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钟当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培治、黄迎芬、黄柏林、黄惠芬、黄瑞芬借款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钟当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宗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雯君 速录员 陈家群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的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