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执1965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负责人:申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彬,男,199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执行人:吴伟国,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彬,吴伟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11民初6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依据被执行人吴彬,吴伟国给付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息101890.7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28.00元,以上合计103318.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查车辆登记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苏C×××××,车辆依法查封;经查徐州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多次传唤、查找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均未果。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将被执行人吴彬,吴伟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311执19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滕丙业
审判员 宋 遥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肖成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