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4民初3794号之一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法定代表人虞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韵燕,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池州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法定代表人周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6.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70元,由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斌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
书记员 陈叶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