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3执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枣阳市九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负责人:张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友,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汉川市。
被执行人:胡肖萍,女,1982年3月8日出生,住汉川。
被执行人:吴永同,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枣阳市。本院执行枣阳市九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友、胡肖萍、吴永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友、胡肖萍、吴永同未履行(2019)鄂0683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友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XX**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XX**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限被执行人陈友在收到本裁定三日内将查封、扣押的车辆交付本院,提存于本院指定停车场。
四、被执行人陈友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后,本院将依法对所查封、扣押的车辆予以评估、拍(变)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书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佶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