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821执恢70号

原志祥、原铭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原志祥;原铭宏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821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原铭宏,男,199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原志祥,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原铭宏与被执行人原志祥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5)平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志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原铭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

一、被执行人原志祥赔偿6301.88元给申请执行人原铭宏,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另计);

二、被执行人原志祥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原志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7360.2元,扣减应由原志祥负担的执行费50元后,原铭宏于本院领取了余款7310.2元(包含案件受理费25元、迟延履行利息983.32元),原铭宏表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认可原志祥已清偿本案所有债务。

本院认为,(2015)平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