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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421号之一

李虎、陈派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虎;陈派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421号之一 申请人李虎,男,1986年2月2日出生,33岁,汉族,号码340604198602020619,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陈派平,男,1983年2月8日出生,36岁,汉族,号码321183198302083613,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虎与被执行人陈派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陈派平未到庭申报财产。经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陈派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将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陈派平迫于执行的压力,主动找到申请人履行了部分钱款,并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07民初5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根生

审判员  李柏东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