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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4执451号之六

褚汉洪、叶振高、罗丽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褚汉洪;叶振高;罗丽红;甘明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451号之六

申请人:褚汉洪,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区金渡××2队,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叶振高,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州区××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罗丽红,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州区××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甘明生,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区水南镇××路××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褚汉洪与叶振高、罗丽红、甘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褚汉洪与被执行人甘明生、叶振高于2019年6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204执4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仁贵

审判员  麦智周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劳伟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