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451号之六
申请人:褚汉洪,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区金渡××2队,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叶振高,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州区××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罗丽红,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州区××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甘明生,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区水南镇××路××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褚汉洪与叶振高、罗丽红、甘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褚汉洪与被执行人甘明生、叶振高于2019年6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204执4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仁贵
审判员 麦智周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劳伟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