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005民初1546号
原告:潜江市何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何玉贵,该公司经理。
被告:潜江市大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宋永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潜江市何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市大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潜江市何洪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潜江市何洪商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小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雨洋
书记员金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