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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执恢200号

程千与江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千;江伟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6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程千,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江伟,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天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渝中区。本案在执行程千与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法民初字第11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江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江伟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江伟至今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伟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社保信息,未查询到其有购买保险、缴纳社保的信息。截止到2019年6月10日,被执行人江伟应向程千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恢2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科

审 判 员  周 剑

审 判 员  钱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玉兰

书 记 员  张雅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