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7民初28681号
原告:苏宁环球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马莉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厚智,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盛世家娱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
被告:郑珺,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培君,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宁环球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盛世家娱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被告郑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苏宁环球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盛世公司支付回购款人民币7,000,000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盛世公司支付回购款溢价735,000元;3、被告盛世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6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3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4、被告郑珺对被告盛世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盛世公司签订了《电影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签约后,原告向被告盛世公司转账支付7,000,000元。2017年4月11日,原告发函告知被告盛世公司支付第一期溢价款350,000元;2017年9月26日原告发函告知被告盛世公司支付回购款6,650,000元。但至今被告盛世公司仅于2017年6月6日付款350,000元,之后再无付款。被告盛世公司构成违约,被告郑珺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盛世公司未予应诉。被告郑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理由:本案系其他合同纠纷,被告郑珺并非《电影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签约主体,该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对被告郑珺并无约束力,原告与被告郑珺也未签订债务相关的保证合同,故应当依据被告郑珺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确定案件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盛世公司(甲方)于2016年11月28日签署《电影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原告出资7,000,000元受让被告盛世公司投资电影《温暖入眠》47%的投资收益权,被告盛世公司应在每满六个月对原告持有该片收益权进行溢价回购。该协议第8.1条约定:“……协商不成的,需要进行诉讼的,一方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该协议首部披露乙方住所地为上海市丹巴路XXX号苏宁天御国际广场A2座3楼。2016年11月21日,被告郑珺出具《担保申明》,载明:“鉴于贵州盛世家娱传媒有限公司与苏宁环球传媒有限公司意向签订电影《温暖入眠》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为实现顺利签约,本人愿担保该协议中各项条款如约履行。”下方另由被告郑珺手写添加:“若无法按合同规定条款收回投资,本人承担补足差额部分。”落款处,被告郑珺在“担保人”一栏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盛世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合同关系,应当据此认定案件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电影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由乙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在协议中披露乙方住所地为上海市丹巴路XXX号苏宁天御国际广场A2座3楼,属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郑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 婕
人民陪审员 浦 艳
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