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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22民初1488号之一

刘玉玲与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玉玲;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2民初1488号之一

原告:刘玉玲,女,汉族,1968年03月11日出生。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57511072L。 法定代表人赵利文,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玉玲诉被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预交950元),保全费860元,合计1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佟德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代

书记员 龙美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