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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26民初1260号

严家兴与胡凤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家兴;胡凤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6民初1260号

原告:严家兴,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胡凤翔,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严家兴与被告胡凤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严家兴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严家兴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严家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4.5元,减半收取2,962.25元,由严家兴负担。

审 判 员 张忠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智文

书 记 员 姜 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