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82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陈龙,男,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执行人:李先业,男,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申请执行人陈龙与被执行人李先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甘098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8318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龙与被执行人李先业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龙撤回执行申请,同意不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不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9)甘0982执8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龚天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