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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289号之二

陈仁林、干桂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仁林;干桂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289号之二 申请人陈仁林,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干桂兵,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仁林与被执行人干桂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传唤被执行人干桂兵到庭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干桂兵未能到庭。经查询被执行人干桂兵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并予以扣划。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干桂兵予以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6月6日通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并告知拟将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07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根生

审判员  李柏东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