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323执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
负责人:廖韦荣,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廖华忠,农行武宣县支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黄正任,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广西武宣县。
被执行人:莫秀文,女,壮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广西武宣县。
被执行人:黎培珍,女,壮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西武宣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正任、莫秀文、黎培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正任、莫秀文、黎培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正任、莫秀文、黎培珍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欠款及利息46788.9元(本息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往后产生的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363元,申请执行费432元。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黄正任、莫秀文、黎培珍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黄正任、黎培珍、莫秀文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本息46800.58元(计算至2019年6月6日,往后产生的利息另计),被执行人黄正任、黎培珍、莫秀文定于2019年6月10日前给付5000元,并从2019年7月份开始每月给付1500元,到2021年6月20日前结清余下全部欠款。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19)桂1323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锦刚
审 判 员 雷德科
审 判 员 谢玉养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饶刘诚
书 记 员 谭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