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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25执929号

郑盈礼与聂淑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郑盈礼;聂淑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325执929号

申请人:郑盈礼,男,汉族,奇台县人。

被执行人:聂淑娟,女,汉族,奇台县人。申请人郑盈礼与被执行人聂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民初66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462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用),已结执行标的0元,未结执行标的4546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单位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新2325执9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奇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热合麦提·铁木尔

审判员 张   建   明

审判员 达   建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麦 尔  哈 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