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325执929号
申请人:郑盈礼,男,汉族,奇台县人。
被执行人:聂淑娟,女,汉族,奇台县人。申请人郑盈礼与被执行人聂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民初66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462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用),已结执行标的0元,未结执行标的4546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单位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新2325执9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奇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热合麦提·铁木尔
审判员 张 建 明
审判员 达 建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麦 尔 哈 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