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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4203号

梁韵怡与任秋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韵怡;任秋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4203号

原告:梁韵怡,女,199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任秋怡,女,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梁韵怡与被告任秋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韵怡和被告任秋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1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前同事关系。被告过年之前在职期间兼职旅游中介代票人间接代购票并发到朋友圈。被告的上级是被告的同事,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咨询被告旅游相关事情,然后于2018年12月21日转账给被告买票旅游。但至2019年2月份旅游时间将至,被告还没出票,直到旅游前几天,被告才发短信告知其上级拿钱逃跑了。被告一直以自己是间接受害人推托,拒绝将买票款退还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为证实其诉求向本院提供如了微信聊天记录1份。

被告任秋怡辩称,本案涉及刑事诈骗,应当裁定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在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涉案合同的事实与中山市公安局与梁玉棋涉嫌诈骗一案的相关事实有关联,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根据先刑事后民事基本法律原则,刑事案件尚在侦查中,本案需要中止审理,等待诈骗案的处理结果。由于梁玉棋的犯罪行为给购票人造成的损失。任秋怡是伍嘉欣的下级代理,伍嘉欣为梁玉棋的下级代理,代收的款项及信息已转交给伍嘉欣,且梁玉棋才是最终的收款人和出票人。梁玉棋通过对外宣称持有低价的广州长隆、珠海长隆及香港迪斯尼乐园等的旅游景点门票出售,采取发送微信朋友圈让其朋友为其宣传,发展下线,以低于市场价出售套票的方式大量收取下线预定的套票款项,本人收取的所有款项及信息已转交给伍嘉欣。现在套票无法兑现,购票款应由梁玉棋退还。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8日,原告梁韵怡通过微信向被告任秋怡购买2019年2月8日的香港迪士尼旅游套票两套,每套750元,票款合计1500元。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支付了上述款项,但被告一直向原告交付套票。后被告告知原告因套票出票头目逃跑,无法履行交付套票的义务,并承诺会向原告退回票款但至今未能履行,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如前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其成立买卖香港迪士尼旅游套票合同的法律关系以及被告收取了原告票款15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涉案买卖合同双方是原告与被告。被告收取原告票款后未能履行交付套票的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票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抗辩称是由于其上级拿钱逃跑而未能出票,是被告与其上级之间的关系,不能以此对抗原告。被告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任秋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韵怡返还票款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秋怡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任秋怡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康秋实郑安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