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3296号
申请人:唐春玲,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
申请人:张国双,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
申请人:常宝生,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唐春玲与被告张国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春玲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国双、常宝生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唐山市金日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国双、常宝生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唐春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国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