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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1579号

刘森才与梁忠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森才;梁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11579号

原告:刘森才,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瑶,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忠敏,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

原告刘森才与被告梁忠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森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钟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