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11579号
原告:刘森才,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瑶,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忠敏,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
原告刘森才与被告梁忠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森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钟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