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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81财保2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晋城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81财保28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

被

申请人: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晋城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于2019年5月27日向荆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2.2亿元并查封被申请人晋城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已提供担保。2019年6月10日,荆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荆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2.2亿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晋城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明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胡晋

书记员张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