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812执异77号异议人:丁翠华,女,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住淮安市。
申请人:李健,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淮安市。
申请人:张红兰,女,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淮安市。
被
申请人:徐军,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淮安市。
被
申请人:淮安市军华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091511403U。
法定代表人:徐军。
被
申请人:张立军,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淮安市。在本院保全申请人李健、张红兰与被申请人徐军、丁翠华、淮安市军华久商贸有限公司、张立军追偿权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人丁翠华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丁翠华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名下账号为62×××54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的查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9年3月起诉异议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对四被告进行了财产保全。清江浦法院于同年3月11日依法作出(2019)苏0812民初1959号民事裁定书,对异议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卡进行保全。该卡为异议人与女儿、前夫(已去世)拆迁过渡费的领取卡,现女儿患嗜铬细胞瘤四期,高血压三级高位病人,且身体残疾,双目失明,处于生命垂危阶段,急需生活费和医疗费。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涉案银行卡的保全措施。为证明异议主张,异议人提供了其女儿周文涛的住院费用结算单5张、清单明细一份、涉案被冻结的账号手机银行截图一份,证明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周文涛因嗜铬细胞瘤病重住院五次,自费花了医疗费25942元,现在涉案银行卡中被冻结金额达到70032.05元。异议人称这些钱是准备给孩子办后事用的,同时法院在保全其财产的时候没有给其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请求法院将这七万多元都留给孩子,因为如果给孩子办理后事仅买墓地就需要花一万多元,其他费用也很多。原告李健不同意解除对该账户的保全。
本院查明,2019年3月7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李健、张红兰与被告徐军、丁翠华、淮安市军华久商贸有限公司、张立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苏0812民初19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徐军、丁翠华、淮安市军华久商贸有限公司、张立军的银行存款97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封了含涉案银行账户在内的多个登记在徐军、××、××、淮安市军华久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查封了张立军名下位于淮安市机关西大院四区7幢603室及七九大院的平房一幢一室,2019年3月18日查封了丁翠华名下苏H×××**车辆、徐军名下苏H×××**车辆和苏H×××**车辆。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申请保全,但是应当给被申请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本案中,申请人保全异议人的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结合异议人上述银行卡中存款全部被法院保全,且异议人的女儿周文涛患病急切需要治疗费的实际情况,本院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异议人每月保留生活费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一、为异议人丁翠华每月保留生活费1000元。
二、驳回异议人丁翠华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高 嵩
审 判 员 花 苗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远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