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25执80号
申请执行人:李清富,男性,汉族,1979年12月01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边维富,男性,汉族,1967年05月15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赵占娥,女性,汉族,1969年02月26日出生,住志丹县。 申请执行人李清富与被执行人赵占娥,边维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25民初137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占娥,边维富给付申请人借款23000元。被执行人赵占娥,边维富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清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23000元,由被执行人边维富于2019年给付申请人1000元,2019年6月10日给付2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19年7月起每月给付3000元至付完为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5执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天亮 1 更多数据: